第(2/3)页 如果在真实的法庭上,交锋是需要在他的主持之下的,而现在他只想安安静静地看着。 对嘛,这本身只是一场模拟法庭。 舞台,就全部交给年轻人吧! 一旁沉寂已久的林思怡,在这时接话道:“一张信用卡本身并没有较大的价值,一旦遗落也能通过挂失的方式作废。” 所以,这跟案件有什么关联吗? 其实,她也没想明白,但她只能照着安月明说的话圆下去。 安月明知道众人心中有疑问,他也不再卖关子,继续道:“林检察官说的没错,信用卡本身没有较大的价值。” “所以,本案应当分为两个构成行为来看!” “一是获取信用卡的行为,二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只是通向财富的钥匙,此时财产并没有完成转移,我拿到你的信用卡,并非已经实际控制了你卡内的资金,为了获得财物,就必须要使用到这张信用卡。” “就好比我拿到张三家大门的钥匙,难道张三家里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子都已经归我了吗?” “不可能的!我只是拿到了张三家的钥匙,并没有对他的财产造成损失。” “请辩护人仔细回想一下,《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完整的法律条文,该条文项下第三款载明,只要是冒用信用卡的,便足以构成本罪,并没有区分到底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 是的! 绕来绕去,刑事案件的定罪都不可能离开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法律既然明文规定,那你就不可能跳脱出去! “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财物的取得行为才是赖以定性的基本构成行为。” “本案的定罪,实际跟财产取得的行为是否为秘密窃取并无关联。” “我想请问辩护人,这个案件就算换做其他任何一种情况,只要张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别人的信用卡取钱,在取钱的过程中,别人都一定是不知情的吧?” “这......”陆易一下噎住了。 是的,不论你在什么情况下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持卡者本身一定是不知情的,它只是一个组成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 辩护人一方与安月明的差距就在于,是否已经将法律条文吃透,是否理解了立法者的本意! “从行为整体看,张三只有通过冒用行为才能取得财产,冒用行为是决定张三构成犯罪的关键,一旦冒用信用卡,就不可能脱离信用卡诈骗罪!”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