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百七十三章 大计方定(七)-《崇祯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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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有主荒地,条例规定了强制开垦制度。开垦并取得一季收获者,即为永佃户,自动取得田皮。开垦者只要报备官府,官府确认,就应该核发证照。旧有田主失去田皮,但可要求补偿。条例规定,补偿限额为抛荒地二十年产量的四成,并折成银钞,分作二十年补偿。

    再次,条例增加了“五五减租”的内容。

    “五五减租”是强制性的,官府对超过五成的租子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即便田主与佃户达成了合意,写入了租约,只要佃户在交租时反悔,田主打官司也没用。

    另外,税收概由田主承担,不得以义仓等任何借口将税收转嫁给佃户。

    洪武年“各自开垦,永不起课”的规定早已徒为具文,条例明确废除。

    此外,条例加强了对垦荒的引导和协调,强调对流民的组织、管理,禁止在陡坡上垦荒,防止在垦荒时出现一拥而上、胡垦乱挖的现象;

    出 台了一系列垦荒扶持政策,规定对农具、种子和耕牛的贷款统一发放,避免人人伸手、争相借贷。

    对于士绅借口灾荒屯地不种,条例列出了综合性的整治措施。条例规定,要逐步开始四川全省的土地清丈,范围从万历条鞭时的田土清丈扩展到全省内的国土调查。

    一刀切税收政策要逐步适用到全省所有的田土中去,并将田土分作上上、上、中上、中、中下、下、下下七个税收档次。对于那些屯地不种的人,无论田土有无产出,均要按照核定的地级标准上缴税赋,这样就能他们增加屯地的成本。以后,还要扩大土地房产交易税(契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通过拉高成本的办法限制土地的无序流转。

    条例还采纳了李崇文、田骞等人的意见,增加了支持土地整体综合开发的条款。对于那些有能力进行垦区道路、水利工程建设的个人、商户和单位,给予了垦荒的优先权和税收的抵扣。

    ……

    刘之勃执笔制定的《垦荒条例》草案,明面上针对了那些土豪劣绅,但暗地里也将矛头对准了蜀王府。因为四川最大的地主和地主婆,正是朱平槿两口子。全省范围内的土地清丈和调查,就会为刘之勃攻击蜀王府占地太多提供充足翔实的数据子弹。

    但刘之勃不敢也不愿对朱平槿两口子赶尽杀绝。他只是请求蜀王府将土地利益出让一部分给普通百姓,以便维持朱平槿仁君圣主的形象,因此他巧妙地为蜀王府留足了政策空间。

    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凡是已经取得官府红契的土地都不是无主之地。因此蜀王府利用军队的威力从绵州、简州、潼川、顺庆、保宁、合州等地占来的数百万亩可耕地和数不清的荒山野丘便取得了合法所有权。即便有部分荒地因为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取得官府颁发的红契,按照“田骨官有、田皮先占”的原则,蜀王府也通过了“先占”,取得了田皮,即耕种权。

    朱平槿的老婆不笨,信息也很灵通。

    通过各方面的信息,她第一时间就确认了刘之勃的真实意图。她知道朱平槿担心的是什么,更知道他的底线,因此她今天不仅不能回绝刘之勃的要求,而且还要表示出一副鼓励赞赏的高姿态。

    她相信,刘之勃虽然一时冲动,但在她的城会玩面前早晚举起双手双脚赞成。

    在内心里,她根本不担心刘之勃,她真正担心的人,正是她的老公朱平槿!

    注一:取自二十一世纪中国某地农村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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